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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新聞> 保證人往生債權消失 金融界反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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蔣偉志-ToomoreGmail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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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 位使用者)  更多選項 2007年11月21日, 下午6時30分
寄件者: "蔣偉志-ToomoreGmail" <toomore0...@gmail.com>
日期: Wed, 21 Nov 2007 18:30:42 +0800
當地時間: 2007年11月21日(星期三) 下午6時30分
主旨: <新聞> 保證人往生債權消失 金融界反彈

保證人往生債權消失 金融界反彈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呂郁青/台北報導】

立法院在討論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時,臨時決定將「保證債務」排除在繼承標的外。由於銀行整體授信有高達八成都需保人,一旦保證人往生,債權全部消失,
衝擊範圍高達7.5兆元。銀行公會等四大公會昨(20)日緊急發表聯合聲明,反對這項「王又曾條款」過關。

最近立院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訂,原先討論範圍在於未成年人享有限定繼承保障
,不需從小就揹負債務,由於嬰兒繼承的債務多以保證、借款為主,立委口頭提案乾脆將「保證債務」從繼承標的中刪除,增修1148條。

換句話說,不管繼承人是否成年、有無行為能力,未來可以只繼承財產,不需繼承作保的債務。

該修正案本周可能逕付二讀,引起四大公會緊張,銀行公會、壽險公會、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、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,昨日更共同召開記者會。

銀行公會法規委員會主委陳政修指出,企業周轉金都是以企業主、大股東以信用作保,向銀行融資,一旦企業主身故,就可以一筆勾銷保證債務
,容易造成漏洞。不肖企業負責人可藉此掏空公司資產,只要身故,或是自殺,就可免除保證責任,將資產留給下一代。

四大公會更直指增修1148條是「王又曾條款」,意思是王又曾掏空力霸資產,但只要他一身故,所有作保的債務都全不算數,王又曾兒子王令麟等人也都不需繼承作保 債務,可以只繼承財產。

舉例來說,大公司老闆有上億元財產,以個人作保向銀行貸款5,000萬元企業周轉金,他過世後,兒子只需繼承上億財產,不需返還5,000萬元貸款。

「什麼財產、債務都要繼承,只有作保債務不用繼承。」
這很不合理,銀行公會指出,此扇一開,將等於是幫助惡性倒閉財團企業,增加道德風險,反而害得國內3萬多家中小企業、一般消費者不易取得銀行融資,貸款利率也會 升高。

【記者何孟奎/台北報導】關於未成年子女未拋棄繼承所衍生的債務問題,行政院長張俊雄昨(20)日表示,要解決這個問題,除修法之外,沒有第二條路可走,他贊成 繼承要限定責任,且在一定期限內可溯及既往。

張俊雄指出,應該保護不懂法律的未成年人,他贊同繼承「限定責任」,若不溯及既往,修法及立法宗旨不能達成,但也必須在「法的安定性」及「交易安全」上求取均衡 點,溯及既往應當有期限,至於應該規定幾年,尊重立法院決定。
【2007/11/21 經濟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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+ 義守大學創意投資社 執行長 蔣偉志
+ http://isucash.twbbs.org
= 郵件信箱 toomore0...@gmail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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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 位使用者)  更多選項 2007年11月21日, 下午6時38分
寄件者: Toomore <toomore0...@gmail.com>
日期: Wed, 21 Nov 2007 02:38:12 -0800 (PST)
當地時間: 2007年11月21日(星期三) 下午6時38分
主旨: Re: <新聞> 保證人往生債權消失 金融界反彈
這篇個法案目前就是在討論父母幫人作保的債務子女需不需要償還
我是覺得當然不要還,因為這樣子會間接損害到作保人的第二代的權利,
可是如果是大財團的老闆刻意掏空公司,這樣子好像又對他們太好了
原本法案是要保護權益損害的人,可以卻間接讓財團有利可圖

這條法案很重要,一定要合理的制定,要不然會有很多人一輩子都在還債
也可能會有人刻意撈前卻不用還債 ...

On 11月21日, 下午6時30分, "蔣偉志-ToomoreGmail" <toomore0...@gmail.com> wrote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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