> 保證人往生債權消失 金融界反彈
> 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呂郁青/台北報導】
> 立法院在討論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時,臨時決定將「保證債務」排除在繼承標的外。由於銀行整體授信有高達八成都需保人,一旦保證人往生,債權全部消失,
> 衝擊範圍高達7.5兆元。銀行公會等四大公會昨(20)日緊急發表聯合聲明,反對這項「王又曾條款」過關。
> 最近立院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訂,原先討論範圍在於未成年人享有限定繼承保障
> ,不需從小就揹負債務,由於嬰兒繼承的債務多以保證、借款為主,立委口頭提案乾脆將「保證債務」從繼承標的中刪除,增修1148條。
> 換句話說,不管繼承人是否成年、有無行為能力,未來可以只繼承財產,不需繼承作保的債務。
> 該修正案本周可能逕付二讀,引起四大公會緊張,銀行公會、壽險公會、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、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,昨日更共同召開記者會。
> 銀行公會法規委員會主委陳政修指出,企業周轉金都是以企業主、大股東以信用作保,向銀行融資,一旦企業主身故,就可以一筆勾銷保證債務
> ,容易造成漏洞。不肖企業負責人可藉此掏空公司資產,只要身故,或是自殺,就可免除保證責任,將資產留給下一代。
> 四大公會更直指增修1148條是「王又曾條款」,意思是王又曾掏空力霸資產,但只要他一身故,所有作保的債務都全不算數,王又曾兒子王令麟等人也都不需繼承作保 債務,可以只繼承財產。
> 舉例來說,大公司老闆有上億元財產,以個人作保向銀行貸款5,000萬元企業周轉金,他過世後,兒子只需繼承上億財產,不需返還5,000萬元貸款。
> 「什麼財產、債務都要繼承,只有作保債務不用繼承。」
> 這很不合理,銀行公會指出,此扇一開,將等於是幫助惡性倒閉財團企業,增加道德風險,反而害得國內3萬多家中小企業、一般消費者不易取得銀行融資,貸款利率也會 升高。
> 【記者何孟奎/台北報導】關於未成年子女未拋棄繼承所衍生的債務問題,行政院長張俊雄昨(20)日表示,要解決這個問題,除修法之外,沒有第二條路可走,他贊成 繼承要限定責任,且在一定期限內可溯及既往。
> 張俊雄指出,應該保護不懂法律的未成年人,他贊同繼承「限定責任」,若不溯及既往,修法及立法宗旨不能達成,但也必須在「法的安定性」及「交易安全」上求取均衡 點,溯及既往應當有期限,至於應該規定幾年,尊重立法院決定。
> 【2007/11/21 經濟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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